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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没写借条事后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没写借条事后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于XXX和郑XXX是好朋友,于XXX由于急用钱,向郑XXX求助。于XXX说借用两三个月就还,郑XXX爽快地答应,并于2013年9月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交付于XXX。于XXX于2013年11月偿还1万元,下余款项经郑XXX多次催要却一直不还。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郑XXX在于XXX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录像。2015年5月份,郑XXX持银行转账凭证和录音录像到祥符区法院起诉,要求于XXX偿还借款14万元。
法院判决
2015年8月12日,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X从郑XXX处借款,有录音录像为证,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进行佐证,具有证明力,因此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于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XXX借款14万元。
律师解说
本案中,由于于XXX没有给郑XXX出具借条,因此郑XXX提供的录音录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本案中,郑XXX提供的录音录像内容清晰、前后连贯,双方的对话是在平等、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录音录像的内容也是于XXX内心真实意思的流露。虽然郑XXX录制时于XXX一无所知,但这种以“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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