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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利息的区别是怎样的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04-19 12:22:44

一、损失赔偿额是赔偿损失的数额。

1、损失赔偿额以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来确定;

2、损失跑车具有损失的填补性;不具有惩罚性。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钱。

1、违约金具有损失补偿功能;

2、违约金还具有惩罚性:就算没有造成对方损失,仍需支付;过分高于损失的才可以要求降低。

三、利息一般适用于借贷、存款储蓄等关系;逾期利息也有违约金性质。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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