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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没有利息约定借款的利息问题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04-07 10:17:06
2011年6月,江某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我要求江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江某表示经济困难,其所借5万元以后会还,但借据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利息不同意支付。请问,借款人江某是否可以不支付我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以上规定,江某在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合同。但借款到期后,江某仍没有偿还借款,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对利率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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