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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型小额信贷机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1 14:08:21
  1994年,小额信贷作为国际组织推荐的一种扶贫方式来到了中国。也就是说,中国在小额信贷机构上的经验所指的是扶贫型小额信贷机构。到1998年底,仅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资金就达到300万美元,涉及43个贫困县。1996年开始,国际组织示范小额信贷项目比较成功的省份开始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小额信贷试点。在陕西、云南、四川、河北等省的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模较大。黄毅(2006)总结认为,从组织管理模式上讲,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的小额信贷在试点阶段(1996-2005年)可以分为四类:
 
  (1)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以陕西商洛地区为代表。省、地、县一把手和扶贫系统全面抓乡、村干部齐动员,成立县级非独立核算的扶贫联社和乡扶贫社,从农业发展银行转贷扶贫资金,其工作人员由政府部门调剂兼职,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操作费用由政府支付。在农户组织上基本遵循格莱珉原则:联户担保、整贷零还、中心会议。由于是政府直接操作,利率被严格规定在2.88%。
 
  (2)政府推动+部门参与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省级成立“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省级将小额信贷试点资金承贷给财政、农发行、妇联、共青团等4个部门,由这4个部门统一组织向下发放。在各县成立协调小组,县级小额信贷办设在这4个承贷部门内,乡级设工作站,负责信贷工作。资金管理由4个承贷部门垂直管理,不吸收储蓄,允许利率浮动到7%。
 
  (3)政府推动+社团指导模式,以四川为代表。四川在省级成立了四川省贫困乡村发展促进会,在民政登记,工商注册,为社团经营法人,独立核算,工作人员部分委派,部分招聘,大多数是兼职。选择17个贫困县进行试点,每个县50万扶贫贴息贷款沿农发行渠道下发到县。省财政拿出1800万元,作为操作费用。在县扶贫办成立贫困乡村发展促进会和扶贫合作社两种形式的组织,从银行承贷承还这笔资金,不吸收储蓄,名义利率为7.2%。
 
  (4)扶贫社管理+银行经营模式,以河北省为代表。从省到县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扶贫社。农户的贷款资格由扶贫社确定,但放款职能由农业发展银行委托扶贫社代行,交易过程使用农发行的所有单据和凭证。河北省安排9个县进行试点,每个县100万元。对农户的贷款利息按7.2%收取,农发行对县扶贫社按2.88%计息。
 
  上述这四种政府推动的模式,尽管相互之间差异很大,但都属于扶贫型小额信贷机构。扶贫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带有公益性质,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发起设立,目前已有300家左右,归口商务部、妇联、社科院等多个部门指导管理。
 
  从已有的扶贫型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虽然在一定阶段对扶持特定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绝大部分面临资金来源枯竭的问题,在可持续发展上面临严峻挑战。笔者在现实调研中发现,管理人最为担心的问题就是,一旦资金撤走,项目就无法持续,组织将无法存续下去。多数意见认为,这类带有公益性质的组织,虽然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但从发展方向来看,这类组织不具备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应当作为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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