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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04-07 17:32:43

一、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适用昆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吗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进行二审时,适用《关于审理昆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昆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昆明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昆明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昆明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事诉讼二审的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

当事人昆明民间借贷就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的,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昆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果有法律方面问题需要帮助,读者可以到昆明私借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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