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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③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④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实践来看,在校大学生只要持有本人人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髙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可以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在国家助学贷款的运作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①各级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作用。根据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②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的作用。尽管高校不是助学贷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整个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规定,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www.zzguanY u.cn)
③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和见证人制度。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这一规定后来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中被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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